|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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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指南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含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5]191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供货商、劳务提供者的一种方式。 二、财政直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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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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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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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 |
| 发表时间:2015年0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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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技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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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使用、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的实施情况,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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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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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技大学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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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防止坏账的产生,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内蒙古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是指学校暂借给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借的材料款、设备购置款、差旅费、人员经费及其他经费等。 第三条借款控制原则。 预算控制原则:学校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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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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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技大学2015年年终一次性奖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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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一次性年终奖励发放表,请自行下载(含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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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5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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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校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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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经多方努力,我校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办理完毕,涉及到相关增值税业务可在计财处综合科办理。望周知! 计财处 2015年5月11日 |
| 发表时间:2015年0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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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缴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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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毕业,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同学请注意,学校将每周一次批量扣款;如往年欠费,请带好银行 卡到行政楼B座119室划卡缴费。缴费网站暂停使用! |
| 发表时间:2015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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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业务流程二维码(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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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5年05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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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计财处迎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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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计财处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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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5年05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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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学年第二批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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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学年第二批助学贷款已到学校的同学,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缴费、退费业务。请需补缴的同学自行登录内蒙古科技大学计财处网站,学生缴费自助缴费。缴费发票将下发到各自学院学工老师,请每月10日前去领取。 收费科咨询电话:595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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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4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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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第一批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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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信用社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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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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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学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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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学费的通知 2014入学新生及各年级同学: 在秋季开学之际,为保证同学们能够方便快捷地缴纳学费,办理入学相关手续,我校开通了网上自助缴费平台,同学们可以通过登陆我校计财处网站链接http://fd.imust.cn/index.htm,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通过网上缴费系统进行缴费不收取任何跨行及异地转款费用。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1、登陆学校计财处网站,进入学生缴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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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4年09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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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网上缴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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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开通了学生网上缴费系统,仔细查阅缴费流程。学生查询系统每周一更新,咨询电话595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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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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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第三批贷款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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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批贷款学生学费已缴,涉及退费的同学2015年1月10日查收。 计财处 2014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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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4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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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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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条件 : 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 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况 , 可按规定使用范围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申报材料 : 1、购买自住住户 ( 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 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结婚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他; 2、离、退休:离退休文件、离退休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他; 3、还贷 |
| 发表时间:2014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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