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高效运行,营造优质的信息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电子邮箱”,是指由内蒙古科技大学统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为方便校内师生和校内各单位参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对外交流等活动免费提供的电子邮箱。
第二条 学校电子邮箱包括教职工、学生的个人电子邮箱以及部门电子邮箱。
第三条 学校电子邮箱所有权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师生和各单位拥有使用权。
第四条 学校电子邮箱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电子邮箱储存、传递或处理涉密信息和文件。
第五条 学校电子邮箱仅面向内蒙古科技大学师生和各单位提供,不接受校外单位或者人员申请。学校电子邮箱使用资质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核定、分配。
第六条 所有的在职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均可有一个学校域名的邮箱账号。2020年12月之后新入职的教职工和2020级及之后的入校学生需要自助开通,之前的教职工和学生的邮箱系统自动开户。
教职工和学生可在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自助服务系统地址
http://ms.imust.edu.cn/exmail,用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入自助服务系统自助开通学校电子邮箱。
教职工和学生180天不登陆使用邮箱,则其名下电子邮箱被系统自动禁用,但本人可以通过邮箱自助服务系统重新激活邮箱。
邮箱被禁用180天后,仍未重新激活邮箱,邮箱账号被注销。
第七条 教职工在本校离职或者退休后,可在学校规定的过渡期(一个月)内继续使用其名下电子邮箱处理未尽事宜,过渡期之后,邮箱账号被注销。
学生在毕业离校后,过渡期(一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其名下个人电子邮箱,过渡期之后,邮箱账号被注销。
账号一经注销,原邮箱账号中的邮件无法找回。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网络中心)联系申请“部门电子邮箱”。 各单位申请的部门电子邮箱需指定一位邮箱负责人,部门电子邮箱的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或专项工作,已申请部门电子邮箱的单位如遇机构调整或专项工作结束,应及时联系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网络中心)办理邮箱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学生应妥善保管本人使用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因账号交由他人或不当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邮箱注册者承担。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管本部门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因账号交由他人或不当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部门电子邮箱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 教职工、学生应对个人名下邮箱账号开展的所有活动负责。如发现有任何非法使用自己的账号或者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网络中心)处理。
第十二条 全校教职工、学生和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计算机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电子邮箱发送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电子邮箱,自觉维护学校电子邮箱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用户有责任自行定期备份重要数据,以防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或其它意外造成的数据丢失。
第十四条 用户对电子邮件的内容拥有隐私权,未经用户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阅读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给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网络中心)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关闭其电子邮箱,终止其继续使用校园电子邮箱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科技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