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管理制度 > 正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与智慧校园建设相关的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与网络安全、信息数据管理及应用等,主要包括:

1. 使用校园网IP地址或内蒙古科技大学域名imust.edu.cn 的各类各级网站;

2. 与信息数据管理及应用有关的软件系统;

3. 提供学校公共服务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4. 各类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5. 各类公共基础支撑信息平台;

6. 与信息与网络安全有关的软硬件系统;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管理以需求引导、统筹规划、安全可控、协调发展为原则,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所开展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 各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至网信办。申请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

(二)项目论证 网信办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讨论通过或学校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列入学校项目库,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三)项目立项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网信办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启动 项目立项后,所涉及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招标和采购,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 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网信办提交变更备案。

(三)项目支持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培训用户、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网信办协助其进行推广。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在编人员,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网信办提交变更备案。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完成。确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向网信办提交延期申请。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分: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项目终结、项目终止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一)验收申请 项目试运行后 30 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应向网信办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系统设计书、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二)验收组织 根据验收申请,网信办联合国资处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责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参与验收。

(三)项目终结 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的,该项目视为终结,项目责任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款。

(四)项目终止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按照验收报告进行整改。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网信办有权予以终止。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须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的系统正常运行,网信办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同类项目立项论证的参考内容,项目责任单位须不断推广和共享信息化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网信办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实行全校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关闭